中新網1月23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使用,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近日,民政部等18部門印發《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困境兒童標簽化,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博眼球、賺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民政部門在組織實施社會救助、慈善幫扶、關愛服務時,要依法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監督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護意識。
《辦法》全文如下:
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使用,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境兒童,是指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界定的兒童。
第三條 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是指以紙質、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困境兒童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
第五條 網信部門要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網絡運營者加強網絡信息篩查排查,發現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機構等在案件偵查、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律監督、司法審判、法律援助、律師代理以及典型案例發布等工作中,應當依法做好涉案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第七條 民政部門在組織實施社會救助、慈善幫扶、關愛服務時,要依法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監督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護意識。
第八條 教育部門監督指導學校落實涉及學生隱私保護的各項規定,在獎勵、資助、愛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兒童個人及其家庭有關信息,依法保護遭受性侵害、暴力傷害等兒童的個人信息。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監督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行業組織等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引導執業醫師和其他醫護人員恪守職業道德,依法保護患病或者遭受性侵害、暴力傷害等就醫的困境兒童個人信息。
第十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志愿者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兒童關愛服務活動期間,需要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限于開展活動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圍,并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殘聯在工作中加強對困境兒童的個人信息保護,避免因殘疾情況等個人信息的泄露引發對困境兒童的不公平對待。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規范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規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
處理不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
處理年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困境兒童同意,并以明確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困境兒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沒有表達意愿能力的,還應當征得困境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布通訊、新聞等涉及困境兒童特定身份的,應當事先告知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法征得困境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后方可發布,同時做好技術處理。
第十四條 宣傳、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制作、引進、播出各類涉困境兒童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或者網絡信息時,應當嚴格審查、嚴格把關,不得公開困境兒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聲音影像、就讀學校及可能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內容。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做好技術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困境兒童標簽化,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博眼球、賺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等。
第十六條 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因困境兒童通過其求助,需要公開有關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困境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和組織處理的兒童個人信息,提出異議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充分尊重,及時調查核實,采取有效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侵害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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